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對被告之陳述有利不利均應明確記載。查本案97.7.18日移審題廷被告楊明璋當庭向法官控訴97.4.9遭刑警陳仁龍毆打及以電擊棒電擊。但法官粱哲瑋均置之不理,且不記入筆錄,顯然違反上開法律規定。且態度惡劣。判決前,該梁法官購屋買第二間,價錢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元,與其收入不符,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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