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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罪慢畫12333 枉法裁判後每位惡官均購屋買房至少一間,存款暴增上千萬元,請看這些惡法官如何枉法。

刑事 陳報及聲請調查證據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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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北市淡水鎮民宿[老董的家]老闆李憲璋被控拐殺遊民詐領保險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撤銷,發回更審(詳如下圖)。最高法院撤銷理由認為,李男當時人在台灣,但涉嫌教唆女友連上瑩將遊民帶往中國大陸殺害,更一審切割犯行,致使無法直接推論李男實際參與殺人。

事實上,全案是假案,且是由更一審受命法官林庚棟向本案檢舉人[國泰人壽]借鉅款(拿取紅包?)1400萬元,而獲利故意枉判的結果(審判長趙文卿知情不報,屬共犯,如非拿紅包可告我)。至於所謂詐欺銀行部分,不能上訴三審,早已由二審法官林海祥(判郭瑤琪者)涉嫌收買有疑義之房地2300萬獲利,而故意枉判確定(詳另文敘明)。另偽造文書部分與上開詐欺罪有一罪關係,但律師李漢中卻沒有寫上訴理由(本案怪事很多),而遭第三審以程序不符而駁回確定。綜上,足見司法界鼠輩法官橫行,此不撲滅,司法轉型,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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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Image - 2015-11-12 10:43:04  96.12.19日,受人唆使的梁淮濱率暴徒十多名在桃園機場擄走民宿老闆李憲璋,恐嚇三百萬,且逼迫李憲璋要讓民宿員工連上瑩去國泰人壽申請理賠金給他(暴徒),李憲璋心生畏懼,任其擺佈而讓連上瑩去申請理賠(並不違法)。梁淮濱因此綁架李憲璋而遭法院判刑七月(下列影音可稽)。足見李憲璋是受害人。

檢察官黃德松(曾抓錯四學生造成冤獄)明知於此,卻憑空攀誣李憲璋涉殺人詐保罪。案移法院,李憲璋在一審聲請調閱機場錄影帶擒兇,發現真相,法官不准;二審、更一審法官也均不准調閱。很顯然,這是偵、審有計畫性的製造冤獄甚明。請看下列影音可稽: 據上影音所言揭明梁淮賓的背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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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png 111 法官豈可違背法律執行職務?刑事訴訟法第3631條之規定: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光碟乃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查本案警詢光碟共約30(如上述相片),大律師張振興具狀聲請交付,一審受命法官梁哲瑋、審判長杜惠錦就是拒不交付給二審,涉故意隱匿證據。

     更一審時,李憲璋聲請受命法官林庚棟諭知ㄧ審交付,法官也不准,其相互呼應作弊甚明。至於,前述期日偵查光碟雖有交付,但法官不交付密碼,光碟無法播放,形同沒有交付。從此看來,這群惡法官審理此案均有以低價購屋買地,存款不減反增ㄧ千多萬元,與該隱匿證據有關甚明。否則焉有如此惡質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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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官 更一審 100.3.25日由法官崔玲琦審理本案,月月開庭,很認真,高院卻不讓她續審,卻刻意換從台中高分院調回來高院之惡法官林庚棟,他於101.9月接審本案(司法黃牛操縱?),接七個月後的102.4.8才首次開庭(故意遲延),此時,法官林庚棟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獲取利益。他拿利益不審案,接三年仍在準備程序中,將被告李憲璋白白關於監獄中。104.1.28日首次進入審理程序則宣佈要言詞辯論。你它()的連一項重要證據都不調查。嗣判決卻又加重刑期,又不具理由,有違刑訴法第310條第4條:加重刑期要具理由之規定。這如果不是法官林庚棟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獲取利益有關,谁人要信?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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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的圖片搜尋結果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一案,為何中途要換掉辦案風評不錯的戍股法官崔玲琦,而非改換曾經辦過冤案前科的地股法官林庚棟(枉判江國慶案的許瀛洲)不可嗎?(司法黃牛在操縱?)。本案104.5.6日宣判時,法庭內擠滿旁聽的記者與友人;當時我發覺,審判長趙文卿見狀臉色蒼白,有驚慌之容,宣讀判決文時,聲音微弱,雙手發抖,似乎心虛,為何心虛不安嗎?。敬請收看公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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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3.28檢察官黃德松指揮刑警張雅南等從士檢借提被告宋進財至淡水詢問,並刑求被告宋進財;當晚複訊時,檢察官黃德松又違法命白天刑求宋進財的刑警陳仁龍、張雅南二人在偵訊室內監視被告宋進財應訊至結束;檢察官偵查作弊甚明。如下列21張相片為證:

VTS_01_1.V   高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判決書(法官林庚棟、審判長趙文卿)卻稱:97.3.28日刑警在淡水對共同被告宋進財刑求之供述沒有證據力,已排除不用;但該夜檢察官複訊時,因戒護人員都改變了,所以有證據力。按這是喪心病狂另有所圖的說謊。查上開相片可證,該檢察官黃德松的夜間複訊時,他違法命白天刑求宋進財的刑警陳仁龍、張雅南於偵訊室內監視宋進財應訊至結束;戒護人員沒有改變甚明,判決書(法官林庚棟、審判長趙文卿)卻說戒護人員已改變,真是睜眼說瞎話。敬請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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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昏官 (2) 云:盜亦有道。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一案的法官什麼道都沒有。他(她)接審三年餘仍處於準備程序中,從未調查證據,法官僅忙於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買房,103.12.24期日首次進入審判程序則說要結案,真無法無天,吃人夠夠,實可惡至極。茲列證駁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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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德松杜惠錦杜惠錦 案發生於民國97年3月25日,當時各大媒體聳動報導李憲璋誘殺遊民詐領保險金,震驚台灣社會。事實上,該案件是一件司法假案,係由曾辦過冤案前科之檢察官黃德松(上圖1)及曾縱放人犯遭司法院記過一次的法官杜惠錦(上圖2)等人利用職務之便,涉為圖利保險公司及涉為奪佔李憲璋所有一億元不動產而所精心設計的一件虛擬假案。這件假案,誣陷民宿老闆李憲璋含冤入獄,致使李憲璋事業全毀,家破人亡。而這一群法官個個購屋買地,[無殼]變[有殼],存款不減反增一千餘萬元,將司法當搖錢樹,享受舒適豪宅,實天理不容。茲列證20支警詢、偵訊、審理之影音為憑其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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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高等法院法官林庚棟向案件檢舉人[國泰人壽]借錢1400萬元而接案後故意不審案而遲延,將控訴人李憲璋白白關於獄中。

   控訴人李憲璋,乃是經營民宿的三重市民,即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一案(虛擬假案)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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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董的家 獄之製造,大都以法官明知無罪之人,而積極枉法裁判被告有罪。但如今發現,卻有法官消極不審案而白關被告於監獄,讓被告受冤獄,高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法官林庚棟、審判長趙文卿就是如此幹的,其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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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ㄧ)字第11號ㄧ案,受命法官林庚棟,忙於向案件檢舉人國泰人壽借錢獲取利益,連陪席法官李幼妃也[插一腳]向國泰人壽借錢購地買屋,而不審案件,高院院長又管不了,該案被告很可憐,白白獄中等,茲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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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丑聞台灣話有云:[無鬼不死人]。下列案件若無人搞鬼,不至於離譜至此。即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一案,於民國100年3月間高院分案給優良法官崔玲琦審理,她很認真又依法,(或許因此遭忌?),但高院卻不讓她續辦,卻將之調到台北地院讓她升庭長;改換特地遠從台中高分院調回的法官林庚棟接審,該法官審案品質奇差,接審三年,仍還在準備程序中;且還縱放有羈押身份的共同被告楊明璋離奇出獄而離奇死亡;且又向該案檢舉人國泰人壽曖昧貸款1400萬元餘,獲取利益。真的有詭,茲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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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案件空前,本案七年未結,已有四名被告(含一名檢舉人)只要被傳以證人時,則離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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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榮周冤獄  

台灣冤獄有多少?僅看本案即知。僅本案就有檢察官黃德松偵辦北投吳如月豪宅搶案抓錯四學生造成冤案;法官林庚棟冤枉判江國慶案中的許榮周18年。(冤賠金幾百萬元由台灣人買單)。如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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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罪慢畫12333 原職於高等法院法官崔玲琦(辦[100年度上重更(ㄧ)字第11號])一案,無故中途被換掉,高院卻特地遠從台中調回非辦案能力強的法官林庚棟(江國慶案冤判許贏洲)接審,詎料,該案被告楊明璋卻離奇死於林庚棟法官職權之中。請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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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4.9偵訊遭冒簽  就是這一份,它並不是真正共同被告楊明璋97.4.9日之簽名,是遭冒簽。破綻在哪裡?從上開冒簽者寫[楊]字時[木]字旁左勾往上拉,軟弱歪斜;再看,楊明璋寫[楊]字時[木]字旁筆直有力一眼可看穿。敬請收看,如下:

(一)真正楊明璋之簽名筆跡如下,共17件可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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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法院[100年度上重更字第11號]一案(審判長趙文卿、受命法官林庚棟、陪席法官楊志雄),於104.1.28期日審理大記要:

一、 查今日公設辯護人從未接見過被告李憲璋,審判長趙文卿卻讓他替被告李憲璋辯護, 違反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8條第2款之規定,公設辯護人必須親自接見被告一次以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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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受冤人李憲璋是高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一案之被告,因該案承蒙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已有三年餘,仍在準備程序中。經查發現上開案件之法官林庚棟向該案件之檢舉人國泰人壽借錢1400萬元,遂有故意遲延之疑,因而依法聲請法官迴避遭高院駁回。

   因此抗告最高法院,承蒙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28號]裁定發回高院更裁。詎料,高院103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下稱更裁7號)之審判長蔡聰明、陪席法官陳憲裕、受命法官吳麗英之裁定,完全背離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28號]發回之指示,並強詞奪理,護航林庚棟法官免自行迴避。嗣上開法官吳麗英馬上升官。其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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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talk.tw/blog_read.php?oid=20132

請看!法官杜惠錦勘驗光碟作弊又辱女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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