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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ㄧ)字第11號ㄧ案,受命法官林庚棟,忙於向案件檢舉人國泰人壽借錢獲取利益,連陪席法官李幼妃也[插一腳]向國泰人壽借錢購地買屋,而不審案件,高院院長又管不了,該案被告很可憐,白白獄中等,茲記錄如下:

   該案 ,100.3月間高院分案給認真辦案的[戍股]法官崔玲琦審理,在無異狀的情況下,審到101年4月間,忽然被撤換(整股三名法官王敏惠、白光華、包括崔玲琦),改換了怠惰不作為的[地股]法官林庚棟、李幼妃(陪席)、趙文卿(審判長)三位[大官]接審。

   法官林庚棟於101.9月接審後,七個月後的102.4.8首次開庭,當庭則諭知被告不可傳訊國泰人壽人員到庭作證,102.10.22日林庚棟法官馬上獲得該案檢舉人國泰人壽貸款1400萬元餘;而[地股]陪席法官李幼妃是在102.5.7日也向國泰人壽借錢1400萬元當房貸。換言之,該林、李二法官均有向該案件檢舉人國泰人壽借錢,獲取利益。

   奇怪的 是,高院換掉原本就任職於高等法院風評不錯的崔玲琦法官後,卻特地遠從台中高分院調回林庚棟法官接審此案;另特地從板橋地院調升法官李幼妃為高院法官且接審此案,你說奇不奇。

   當然離 奇,因林庚棟法官又非辦案高手,剛辦江國慶案的許榮洲就造成冤獄(冤賠償金5百萬許由人民買單);李幼妃法官在板橋任職多年不升,忽然於此時調升高院承辦此案,實在有疑。

   更奇,林庚棟法官、李幼妃二位法官接此案,二官均同時除向此案檢舉人國泰人壽借巨款1400萬元,獲取利益之外,二官同時又不約而同分別以低價購屋買地,法官李幼妃購買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街二巷10之7號9樓、法官林庚棟購買忠孝街二巷6之8號4樓,比鄰而居;如此你說這若非有人操縱給該二官利益 要來枉判被告李憲璋冤案的組合,很難解釋。

   我認為,冤獄非他人之事,你不改革他,明日或許輪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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