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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受冤人李憲璋是高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一案之被告,因該案承蒙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已有三年餘,仍在準備程序中。經查發現上開案件之法官林庚棟向該案件之檢舉人國泰人壽借錢1400萬元,遂有故意遲延之疑,因而依法聲請法官迴避遭高院駁回。

   因此抗告最高法院,承蒙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28號]裁定發回高院更裁。詎料,高院103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下稱更裁7號)之審判長蔡聰明、陪席法官陳憲裕、受命法官吳麗英之裁定,完全背離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28號]發回之指示,並強詞奪理,護航林庚棟法官免自行迴避。嗣上開法官吳麗英馬上升官。其詳如下:

(一) 查更裁7號稱,略以:而聲請人(即抗告人李憲璋)雖有以民事訴訟控告林庚棟法官,惟刑事訴訟並無承辦法官現為或曾為民事訴訟之對造,而應自行迴避之規定,聲請人以林庚棟法官為其民事訴訟之被告,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顯有誤會云云。這是說謊。經查:

查按上開更裁法官吳麗英既知抗告人已將林庚棟法官列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應為自行迴避之裁定。但法官吳麗英除不此為,反而故意曲解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條,濫以承辦法官成為民事被告也不得作為聲請法官迴避之詭辯,並作為駁回聲請迴避之理由。很惡質。

(二) 次查更裁7號又稱,略以:且聲請人以同一事實及同一法條主張法官迴避,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於駁回云云。這是說謊。經查:

查,抗告人李憲璋就是不服上開高院[103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駁回,才提起抗告,方承蒙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28號]裁定發回高院更裁。上開[更裁7號]明知於此,卻故意截去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28號]裁定發回之意旨,而僅提高院103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駁回之部份,並作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其反白為黑之更裁,實可惡至極,終遭報應。此裁定後法官吳麗英馬上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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