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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昏官 (2) 云:盜亦有道。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一案的法官什麼道都沒有。他(她)接審三年餘仍處於準備程序中,從未調查證據,法官僅忙於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買房,103.12.24期日首次進入審判程序則說要結案,真無法無天,吃人夠夠,實可惡至極。茲列證駁斥如下:

 

一、  茲將103.12.24期日審判長趙文卿當庭指揮訴訟不當及違法之事項,列舉分述如下:

(一)趙文卿審判長當庭說謊:

1.查103.12.24期日,被告李憲璋當庭以受命法官林庚棟向本案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當房貸,獲取利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之規定等情,聲請受命林庚棟、陪席李幼妃二人迴避在案,此有103.9.22日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可稽(見異證一),李幼妃法官已自行迴避(其職改由楊志雄法官擔任),但林庚棟法官也應自行迴避才是。但趙審判長卻當庭說,林庚棟法官向國泰人壽借款一事,那是國家為公務員福利而僅委由國泰人壽一家承辦之故云云。經查:上開林庚棟法官向國泰人壽貸款1400萬元,這種低利貸款種類,名曰[築巢優利貸],非僅國泰人壽承辦,華南銀行也有辦理,此有上開銀行網站廣告可稽,(如異證二、三)。趙審判長當庭公開說謊甚明。此其一。

2.次查前項[築巢優利貸]方案,係行政院推出,經公開招標,在不同年份由不同銀行(包括國泰人壽)得標而承辦(如異證四)。非國家僅委託國泰人壽辦理甚明。端此,趙審判長前述:[是國家僅委託國泰人壽辦理],顯然不實,況且,趙審判長將[行政院]說成[國家],其故意誇大其詞混淆,蓄意說謊無疑。此其二。

 

(二)趙審判長曲法不裁定法官迴避之違法:

按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推事迴避]。換言之,只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事實,當事人隨時均得聲請法官迴避。然查103.12.24期日,李憲璋當庭說日前以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聲請林庚棟法官迴避在案(見異證一),顯然並無所謂多次聲請法官迴避之問題。但趙審判長趙文卿卻當庭擺臭臉諭知:[你(指李憲璋)已經聲請好幾次了],而不裁示讓林庚棟迴避,顯然指揮訴訟不當及違法。此其三。

(三)趙審判長包庇林庚棟法官免迴避之違法:

103.12.24期日,李憲璋當庭說,聲請林庚棟、李幼妃法官迴避一事,在103.9.22日已遞[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在案,(見異證一),至今日為止,已逾三個月之久,從未依法裁定過(法官視法律如灰塵,也吃被告夠夠。)。但趙審判長趙文卿仍未當庭裁示讓林庚棟法官表示自己是否自行迴避之意見,趙審判長仍僅以[法院會裁定]一詞帶過,此非僅程序有錯,也是意圖敷衍了事,灼然可見。此其四。

 

(四)趙審判長應裁示停止訴訟而不裁示之違法:

按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之規定: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同法第18條第2項之外,應既停止訴訟程序。查103.12.24期日李憲璋當庭表示已聲請法官迴避在案,並當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之規定,聲請停止訴訟(上開期日筆錄及錄音光碟可稽)。然趙審判長如[聾醫聽不到患者喊聲]似的,未依法當庭裁示停止訴訟之程序,且還當庭諭知104.1.28日上午10點開庭。足證審判長趙文卿(在一般反應,其審案態度風評不佳)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是無法無天。此其五。

 

(五)趙審判長一手遮天之違法:

查趙審判長向本案大律師陳志勇說,103.12.24期日傳訊證人連上瑩一人之外,全案其他證據不予調查,就此結案,證據不調查之部份,會於判決書內說明云云。這種審案方式,強盜搶劫也不過如此。經查:

 

1.按合議庭審判長之職權係存在於訴訟程序之進行或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且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此外則屬法院之職權即以證據是否應予調查,關乎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已非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故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並非審判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94 年 台上 字第 1998 號著有判例由此可證,證據是否調查,應以法院裁定之,並非僅審判長說了算,所以趙審判長上述不調查證據之部份,會在判決書說明,這根本是違反上開判例之違法之幹法。

2.查本案,趙審判長所領導之[地股]乃接審[戍股]之舊案而來;戍股一年多的準備程序,定調(蒞庭檢察官也同意)須調查證據有約30項之多(見異證五),而這些需要調查之證據,地股依法應概括承受,進行調查才是。但地股接審二年餘(含戍股共三年餘),僅開5次準備程序庭,每庭均僅同樣說,不要傳訊保險公司國泰人壽(受命法官林庚棟的債權人)之人員到庭云云;直到103.12.24期日才首次進入審判程序,詎料,趙審判長就說該庭且僅傳訊證人一人,其餘人證、物證全不調查(約30項),但未說理由,僅說未調查之證據會在判決書說明云云(該日光碟可稽)。綜上,這種審案方式,簡直就是視法如灰的無法無天,硬幹蠻幹的強姦法律之行徑,實在可惡。此其六。

 

(六)趙審判長審案態度很差之不當:

查103.12.24期日,趙審判長當庭以口語凌虐的直指被告李憲璋,說:[法服律師是國家出錢,你已聘過好多律師]。意指被告李憲璋浪費國家資源。經查,被告李憲璋之委任律師大多是被告自費聘請委任,過去委任法服律師有:張振興律師(後改為自費)與王○彥律師二位而已;王勝彥律師受任後不作為,不寫狀紙,不代為被告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且未經被告同意擅改聲請證據調查狀(見異證六),留著有害無益,而將之解除委任,這是不得已之所為。趙審判長不分皂白,恣意指摘,足見其審案態度差且說謊,且對本案被告有敵視。此其七。

 

二、綜上所觀,趙文卿審判長說謊為包庇林庚棟法官免迴避及明知審判期日應調查證據而故意不調查之違法明確。嚴重損及該案被告之利益,但我們這些無權無勢小老白姓又手無寸鐵真沒她(他)辦法,惟祈外星人趕緊下凡打擊這些惡官並協助這位家產遭惡法官奪佔又陷冤牢的可憐受冤人三重市民李憲璋吧。

 

撰狀人:吳皆得(吳連長)

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理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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