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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19日群眾義憤至法務部抗議。抗議高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號)一案詐欺部分(假案)已確定,依刑訴法第477條之規定,高檢署應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但其不作為,竟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李學玨以非法的[暫執行13年]指揮書,命監獄對李憲璋監禁13年,這種濫權違法之惡行,旁若無人,囂張至極。我真的很佩服這一群小檢察官的違法濫權的膽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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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19日群眾義憤至法務部抗議。抗議高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號)一案詐欺部分(假案)已確定,依刑訴法第477條之規定,高檢署應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但其不作為,竟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李學玨以非法的[暫執行13年]指揮書,命監獄對李憲璋監禁13年,這種濫權違法之惡行,旁若無人,囂張至極。我真的很佩服這一群小檢察官的違法濫權的膽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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