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這樣巧?只要審理本案,受命法官(包括審判長)都得以低價購豪宅,購2500cc豐田汽車,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元;這樣與其年收入不符,這若非貪汙所得,谁人要信嗎?尤其,辦過冤案前科的受命法官林庚棟與陪席法官李幼妃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獲取利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真膽大包天。敬請收看其財產申報,可證前述,如下:
第一位:
擔任一審審判長杜惠錦:其97.7.18接審本案,97.8.28日則以低價2290萬元向轄下建商購得市值5千萬元之豪宅,並完成登記。 焉有如此之巧合。再者,上開豪宅位於士林夜市旁,是鬧中取靜的高級豪宅,供不應求,建商沒有賤價賣出之理。另,法官杜惠錦於95年間承辦新莊名人遭綁架案,縱放人犯,遭司法院記過一次,此時也有財產來源不明之事實。詳如(下圖一)。
(圖一)
第二位:
擔任一審受命法官梁哲瑋,其96年度申報財產1百萬元(無不動產);其審理本案期間,以自己和其配偶名義購買房地二間,並完成登記,一間於台北市大龍洞段,一間於內湖南潭段,總價值新台幣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暴增1千多萬元,顯與其年收入不符,若非貪汙所得,依[法官法]法官又不得經營商業,難道是天上掉下來的?(詳如圖二)
(圖二)
第三位:
擔任本案二審受命法官林海祥,(判郭瑤棋之法官),其97年間申報存款僅3百萬元,在98年間接審本案時,於台北縣購買房地一間值2300萬元,有8百萬元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是谁。違反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債權、債務一律申報之規定。(詳如圖三)。
(圖三)
第四位:
擔任本案更一審受命法官林庚棟,100年存款申報僅4百多萬,其於101年9月接審本案(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之前的,同年7月則於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路二段購得豪宅一間,價錢1800萬元(買2500cc汽車一輛),並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違反法官倫理規犯第8條:法官不得接受案件關係人餽贈或其他利益)之規定。審判長趙文卿知情不報(違反同法第26條之規定),應視為共犯。(詳如圖四)。
(圖四)
第五位:
擔任本案更一審陪席法官法官李幼妃,其於101年9月接審本案,同年7月則於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路二段(與林庚棟法官購買[元利建設]所建之前後棟豪宅,這不是很奇怪嗎?),購得豪宅一間價錢1800萬元,並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顯有對價關係之嫌。此經受冤人李憲璋聲請法官迴避,陪席法官李幼妃自行迴避。(詳如圖五)。
(圖五)
綜上所述,上述法官財產來源不明確鑿。告官被吃案。司法院、法務部不查,只好於網站公諸於眾,敬請公審,俾益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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