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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官 更一審 100.3.25日由法官崔玲琦審理本案,月月開庭,很認真,高院卻不讓她續審,卻刻意換從台中高分院調回來高院之惡法官林庚棟,他於101.9月接審本案(司法黃牛操縱?),接七個月後的102.4.8才首次開庭(故意遲延),此時,法官林庚棟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獲取利益。他拿利益不審案,接三年仍在準備程序中,將被告李憲璋白白關於監獄中。104.1.28日首次進入審理程序則宣佈要言詞辯論。你它()的連一項重要證據都不調查。嗣判決卻又加重刑期,又不具理由,有違刑訴法第310條第4條:加重刑期要具理由之規定。這如果不是法官林庚棟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獲取利益有關,谁人要信?可惡!

  

(表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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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崔法官很認真審案,不讓續審,卻遭換掉,改由下列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獲利的涉嫌貪汙的法官林庚棟接審,為什麼? 

   (表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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