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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 法官為奪民產真枉判本案(律師張振興抗告狀說本案是虛擬假案)被告李憲璋以自己名下位於三重市捷運路11號4樓之房地,向大眾銀行房屋貸款1500萬元,已於民國98年8月全部返清貸款(大眾銀行資料可證)。但民國99年11月23日才宣判的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一案,詐欺罪部分,判決書內證據清單附表三編號16仍載稱:上開貸款是向大眾銀行詐貸。處徒刑五年。這種法官偽造證據作為判決基礎的判決書,若非受命法官林海祥拿保險公司好處的故意枉判,谁人要信?其詳如下:

 

首先,看判決書怎麼說:

1.判決書謂:[李憲璋利用遊民或自己熟識之公務員充作人頭,向銀行詐欺申辦貸款之總金額,更高

  達一億3千多萬元(見附表三),其中如附表三編號6之貸款170萬元及編號10之700萬元貸款已經清

  償外,於均未清償]云云。(見下圖一)。經查:

 

2.查,從上開判決書看來,毫無說明李憲璋以何種詐術陷哪一家銀行員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自

  或他人,憑空則以詐欺罪論處,有違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栽贓甚明。此其一。

 

3.次查,從判決書附表三貸款總額(見下圖二),事實上僅貸款8千多萬元,判決書所誇大不實說:貸

  額高達一億3千多萬元。另上開貸款已清償貸款2千5百萬元餘,判決書所卻縮小謊說:已清償金額

  僅1萬元。(下圖二)。如此不實登載之判決書,說謊甚明。說謊即栽贓。

 

4.又查,上開附表三(如下圖二)貸款均有十足房地擔保,且以人頭名義購買之房地,銀行也都知

  悉,且雙方都定有契約。並非詐貸甚明。

 

5.又再查,既有合約,縱有違約也是民事問題,與刑事罪無涉。法官不能不知。況李憲璋上開銀行

  貸款,從未遲繳本息,毫無糾紛可言。況,警察通知銀行員到警局問是否告李憲璋,銀行員均說

 [不告]。

 

6.又再查,上開附表三(即下圖二)編號16之房屋貸款1500萬元,於民國98年間已返清貸款給大

  眾銀行;但99年底才宣判的的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的附表三編號16,仍登載上開房屋貸款

  1500萬元為詐貸之證據,法官林海祥以假證據枉法裁判甚明。

 

7.末查,判決確定後,李憲璋含冤入獄,上開附表三(即下圖二)之房地之貸款無法繳納本息,而遭

  銀行拍賣,最後以低價遭人買走,獲取利益。這些利益,乃法官林海祥所創造。

 

8.綜上所觀,高院法官林海祥枉法裁判甚明。敬請法界正義人士救援本件冤獄。

 

9.請求,新政權輪替,總統蔡英文,應將林海祥這一類惡法官(枉判郭瑤棋者),踢出司法

  界,免再有台灣人受冤。以保人權。2015/12/31

 

(圖一) 法官林海祥判決書

法官林海祥判決書  

 

(圖二) 即附表三(李憲璋以房地向銀行貸額)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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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ku543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