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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述本件緣起 及冤獄陰謀

  冤罪慢畫12333   本案是虛擬假案,緣起於檢察官黃德松為圖利保險公司免理賠5000千萬元意外險,及奪佔民宿老闆即三重市民李憲璋名下ㄧ億三千萬元不動產,而利用職權之便,所製造之虛擬假案。創造過程,先由藏鏡人叫死者父親梁淮濱(已歿,受利用後,被殺人滅口?)十幾名暴徒去桃園機場擄走李憲璋逼迫叫民宿員工連上瑩去申請梁乾昌意外險5千萬之理賠手續;再由刑警以威脅利誘、虐待連上瑩應自認殺人詐保,並咬李憲璋共謀。手段惡劣,冤案中罕見。其詳分述如下:

 

一、緣起:

(一)緣三重市民李憲璋(擁有上億元不動產),又於淡水經營民宿[老董的家],月入百萬,生活悠哉。在民國(下同)96年間為慰勞員工辦員工旅遊,分批先讓三名員工梁乾昌、楊明璋、宋進財三人參加[驛站旅行社]所主辦之中國黃山五日遊。在96.12.15日出團當日,梁乾昌在桃園機場經保險公司櫃台小姐方欣怡等小姐招攬而投保二家意外險共5千萬元;詎料,隔日粱乾昌在中國黃山拍照時不幸墜崖死亡。(據導遊說此地常有旅客墜亡)

(二)梁乾昌不幸墜崖死亡后,此經中華民國海基會認證(有公信力)的中國公安局及相關官方機關調查結果,認死者梁乾昌胃裡無藥物反映,也無他殺外傷而結案。同遊員工楊明璋、宋進財二人也於96.12.19日搭機回台。該日,死者父親梁淮濱率十多人不明人士到桃園機場押走回台的員工楊明璋、宋進財及來機場接機的李憲璋三人;梁淮濱等人恐嚇李憲璋要拿出3百萬給他們,及恐嚇與本案保險金完全無關的李憲璋要叫連上塋(死者配偶)要去申請保險金給梁等暴徒們,否則讓民宿不能經營云云。(此部分,梁淮濱被士林地院以妨害自由判徒刑七月。)。對此部分惟查:

1.查梁淮濱所得0,怎有能力雇十幾名彪形人士到機押走李憲璋等人嗎?

2.次查本來與該件保險金完全無關的李憲璋,受這些暴徒恐嚇后,每日遭恐,而身心畏懼,為求民宿能夠經營下去,只好叫連上瑩在97.1.15日去申請理賠金給這些暴徒。嘿!很巧!連上瑩申請日97.1.15日的隔一日,梁淮濱也於97.1.16日在保險公司唆使下到刑事警察局報案檢舉(沒檢舉李憲璋)。這若非設計之陷阱,焉有如此巧何?

3.又查,更奇怪的是連上瑩申請理賠金後,恐嚇李憲璋要3百萬及要取理賠金的十幾名暴徒,從此神隱。由此可見,這些暴徒恐嚇要保險理賠金是假,逼迫李憲璋叫連上瑩去申請理賠金是真(實際上本件即使申請也非詐領),以便讓檢察官製造假案,牽扯攀誣李憲璋作為藉口甚明。足見這是一夥人分工在製造本假案。

(三)保險公司也報案。中國官方對於梁乾昌墜崖死亡,查無他殺結案。保險公司可能心想既無他殺,依法非理賠不可,於是為了賴帳?遂憑空向刑事警察局偵一隊二組檢舉李憲璋等人殺人詐保(見自由時報97.3.25報導)。(按台灣保險公司如此胡亂報案,檢察官則憑空起訴,偶有所聞,是台灣亂源之一)。

(四)士林地檢署分他字案偵查。保險公司報案後,由檢察官黃德松(有製造冤獄前科)偵辦。即該署(97年度他字第374號)一案。在這偵查期間,檢察官監聽李憲璋的電話,也沒有監聽到李憲璋涉殺人詐保之嫌疑事證(監聽票可證);李憲璋也沒有一起出國,是犯罪不能,李憲璋自無串證、滅證之必要。另,保險受益人也不是李憲璋,顯無犯罪動機。除此之外,李憲璋名下財產上億元,非居無定所之人,並無傳訊不到之虞,實無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逕行拘提之必要。但,黃德松檢察官卻憑空以殺人罪簽發他字案拘票指揮不明人士(拘票沒有依法載明執行機關)於民國97年3月24日至三重市李憲璋住宅搜索(無搜索票)查無不法之下,逕行拘提李憲璋;及到淡水鎮李憲璋經營的民宿逕行抓走所有員工,通通羈押。

(五)檢警分工創造本假案。拘提後當日,由接受保險公司報案的刑事警察局偵一隊二組組長洪漢周出面造謠不實給媒體不實報導,汙衊李憲璋殺人詐保。另一方面,黃德松檢察官則利用職權之便,違法羈押李憲璋,並指揮刑警對共同被告刑求、精神虐待、教唆製作假筆錄之方式詐取不實口供咬李憲璋,作為濫權起訴李憲璋之藉口,並求刑無期。

(六)檢察官奪佔不動產圖利銀行。黃德松檢察官在偵查期間發現李憲璋名下擁有市值一億多元不動產,於是在案發後三個月的97.6.16日不具犯罪事證的情況下,發函三重市等地政事務所扣押上開市值一億多元不動產。因李憲璋受冤入獄,這一億多元不動產後來被銀行拍賣,讓銀行及第三人以低價買走,獲取暴利。(谁有分紅,要查不難)

(七)如果,李憲璋真有犯罪,為何檢方從所謂案發97.3.24日遲至97.6.16才扣押上開不動產,顯有違辦案常規。

(八)案移法院。一審審判長杜惠錦、受命法官粱哲瑋二人明知起訴卷內僅憑空憶測,毫無證據,該法官不但不依刑事訴訟第161條之規定,命檢察官補證或退回起訴,反而法官卻勾結女被告連上瑩製造多項假證據延長羈押李憲璋,並憑空枉判李憲璋無期徒刑;二審受命法官林海祥也是一樣,完全配合一審演出,而憑空判決李憲璋殺人罪有期徒刑20年,實在可惡至極。(本案除詐欺罪不能上訴三審,今全案由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中)。

(九)審理此案法官個個大發財。查這些法官枉判之後,發現這些法官個個獲取暴利,數鈔票數了可能手痠,一審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就以低價2290萬購買市值5千萬之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審理中狂買二房地價錢高達4000萬元,現金存款不減反增新台幣1千多萬元二審受命法官林海祥在審理中也在台北縣購買房地一間價錢2千多萬元,有800萬元貸款來路未明。(後來更一審法官林庚棟向本案關係人國泰人壽借一千四百萬萬元獲取利益)。綜上觀之,本案是虛擬假案已有脈可尋。

二、冤獄不是他人之事,是社會人人之事。冤獄你不改革它,明日或許輪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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