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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png 111 法官豈可違背法律執行職務?刑事訴訟法第3631條之規定: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光碟乃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查本案警詢光碟共約30(如上述相片),大律師張振興具狀聲請交付,一審受命法官梁哲瑋、審判長杜惠錦就是拒不交付給二審,涉故意隱匿證據。

     更一審時,李憲璋聲請受命法官林庚棟諭知ㄧ審交付,法官也不准,其相互呼應作弊甚明。至於,前述期日偵查光碟雖有交付,但法官不交付密碼,光碟無法播放,形同沒有交付。從此看來,這群惡法官審理此案均有以低價購屋買地,存款不減反增ㄧ千多萬元,與該隱匿證據有關甚明。否則焉有如此惡質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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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ku543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