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中,乃2018.3.28日於士檢檢察官黃德松命刑警陳仁龍等在偵查庭內監視被告宋進財應訊,黃檢並威脅 利誘被告宋進財詐取不實口供,偵訊對話有12分鐘之久完全沒有記入偵訊筆錄, 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作弊甚明。 再說,被告李憲章受冤入獄,財產被奪姑且不談,單就李憲璋友人,黃檢察官說通通要那個(做掉之意),這位黃檢察官好像很猛的樣子。我很怕,但怕歸怕,這影片照播放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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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檢察官黃德松97年訊問宋進財時說,粱乾昌阿叔梁瑩煌在去年10月(即民國96年10月間)在三重市看過粱乾昌,且給她一千元。經查,起訴書、一審判決書均記載說,從民國96年至97年3月24日止,住民室老董的家709室的粱乾昌,是被囚禁在裡面,均不能自由離開。起訴書、一審判決書均說謊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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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影片乃大律師張振興詰問三名刑警,即士林分局刑警張雅南、陳仁龍、黃文威,發現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偵查作弊的內幕。敬請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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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張振興於二審辯護實說,檢察官97.4.8早上有開偵查庭訊問連上塋,但遍查本案卷宗查無97.4.8早上之偵訊筆錄。據此,檢察官涉嫌藏匿該日之偵訊筆錄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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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張振興審閱卷宗後說:本案說李憲璋殺人的部分是編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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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張振興說:本案檢舉人梁淮濱率黑道挾持李憲璋等人製造案件,及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消息介入,同時,並斥共同被告連上瑩證詞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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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18移審庭,大律師張振興當庭辯護稱說,我從卷證中沒有看到李憲璋涉嫌重罪之事證。法官粱哲瑋隨便說說,李憲璋涉嫌重罪繼續延押。粱法官後來審理中購房地二間,市值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增1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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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97.3.24日之所謂誘殺遊民詐保案(虛擬假案),因李憲璋非被告,也非被檢舉人(97.1.16檢舉人筆錄可稽)。同時,檢察官黃德松(有造冤案前科)監聽李憲璋的電話,也沒有監聽到李憲璋殺人詐保之嫌疑事證,李憲璋自無串證、滅證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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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刑求教唆被告宋進財製作假筆錄事件,發生於民國97.3.28日在淡水鎮新生街15號頂樓等樓層。如影片中所述,證據確鑿,不容狡辯。刑警有率隊的洪漢州、張雅南、陳仁龍、黃文威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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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3.28日由刑事警察局偵一隊二組組長洪漢洲率士林分局刑警張雅南等幾名,向士林地檢署借題本案被告宋進財到淡水新生街15號頂樓毆打(宋說在車上就毆打他了)刑求逼供。這有宋進財不白死於看守所前之錄音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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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22日檢察事務官邱獻民詢問被告李憲璋有關刷田秋彥等人信用卡一事。查李憲璋答,田秋彥等人是雇聘為購屋人,其同意刷他信用卡,卡費是我繳的,沒有遲繳或未繳,銀行資料可稽。事務官邱獻民明知於此,卻故意於偵詢筆錄連續二次不實記載李憲璋說:[所有消費都是我盜刷的]。這是事務官邱獻民故意豋載不實甚明。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燈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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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對被告之陳述有利不利均應明確記載。查本案97.7.18日移審題廷被告楊明璋當庭向法官控訴97.4.9遭刑警陳仁龍毆打及以電擊棒電擊。但法官粱哲瑋均置之不理,且不記入筆錄,顯然違反上開法律規定。且態度惡劣。判決前,該梁法官購屋買第二間,價錢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元,與其收入不符,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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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不得以欺騙、威脅、利誘等不正方法取供,法有明文。查本案一審受命法官粱哲瑋當庭要求女被告連上塋在地檢署說給檢察官聽的,他也要再聽一次。這是誘導訊問。另,梁法官對被告連上瑩說妳配合我門,妳到哪裡需要甚麼,國家都會給你。查這是說謊利誘詐供,因法律沒有規定國家對被告如此優待。其次ˋ,粱法官又將自己在庭上的訊問題目卻在筆錄上化為是連上瑩的自白。這是登載不實。粱法官還軟硬兼施對女被告連上瑩精神虐待,使嚎啕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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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一審審判長揭審本案40天后,既以低價2千多萬購得市值5千萬的豪宅,接下來,審案重大違法不斷(如影片中所述等),包括以假證據延長羈押李憲璋,這不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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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共同被告連上瑩具狀給杜惠錦審判長說,她羈押期間被告李憲璋唆使不明人士到士林看守所(女)恐嚇她。審判長依此而裁定延長羈押被告李憲璋(此時也是羈押中)二月。後來,如影片連上塋所述及看守所公函證實,連上塋於羈押期間完全並無遭任何人恐嚇。同時,看守所門禁深嚴,一般人難入,何況羈押中的李憲璋,杜審判長應知。由此可見,杜審判長故意以假證據延長羈押李憲璋,明如白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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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三項規定,病重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經聲請具保,檢察官不得駁回。查本案無辜女被告董小榕罹癌明確有醫院證明,檢方不讓交保,一審法院又讓她強烈冷氣法庭應訊,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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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規定律師及當事人有權詰問證人(共同被告)。查本案檢方不讓重要證人連上塋與被告李憲璋對質;一審法官也不讓被告李憲璋詰問證人連上塋;二審法官卻限制律師張振興不得詰問證人有關一審之事,這是審案作弊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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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毒或告以要旨。然本案之檢察官與刑警欺瞞女被告連上瑩說[審判長不同意的話,其他被告律師是不能夠調閱她的筆錄]。這是欺瞞詐供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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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影音,乃2018.3.28日於士檢檢察官黃德松命刑警陳仁龍等在偵查庭內監視被告宋進財應訊之影像(違反刑訴法第245條),偵訊中,黃檢並威脅利誘被告宋進財詐取不實口供,對話有12分鐘之久完全沒有記入偵訊筆錄(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等,偵查作弊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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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影音,乃2018.3.28日於士檢檢察官黃德松命刑警陳仁龍等在偵查庭內監視被告宋進財應訊之影像(違反刑訴法第245條),偵訊中,黃檢並威脅利誘被告宋進財詐取不實口供,對話有12分鐘之久完全沒有記入偵訊筆錄(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等,偵查作弊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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