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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女 本案判決依據,除前述刑警刑求被告宋進財、楊明璋之外,即是檢察官、刑警以威脅、利誘及精神虐待之惡質手段教唆另一女被告連上瑩之作假口供而來。連上瑩的假口供,前後不一,反反覆覆,全世界的三歲孩童一聽即知是假的,但本案法官聽後卻認為是真的(因法官林庚棟(審判長趙文卿知情不報)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1400萬元獲利數鈔票太忙);真他()的這一群惡法官,我咒其必遭天譴七孔流血而死。茲列證如下:

 

一、(連上瑩說李憲璋有負債及殺人詐保之前後不一)

 


二、(連上瑩說民宿有無辦員工旅遊之前後不一)

 


三、(連上瑩說機場買保險之經過之前後不一)

 


四、(連上瑩說粱與楊宋出國三人住一間的問題之前後不一)

 


五、(連上瑩說替梁乾昌辦法會之經過之前後不一)

 


六、(連上瑩說為何辦中國黃山旅遊之前後不一)

 


七、(連上瑩說受益人寫自己的原因之前後不一)

 


八、(連上瑩說709室遊民不能自由進出之說謊之前後不一)

 



九、(法官杜惠錦藏匿證人連上瑩使免入法庭接受詰問之證據)

 


十、(連上瑩斥機場賣保險女人方欣怡說謊)

 


十一、(連上瑩斥驛站旅行社經理林煥堯說謊)

 


十二、(連上瑩斥97.6.5日偵訊筆錄登載不實)

 


十三、(連上瑩說死者粱乾昌父親粱淮濱率暴徒擄走李憲璋前後不ㄧ)

 

前述之傳聞假口供,本部落格連上瑩光碟原聲可證明。

資料補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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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ku543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