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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將 士林地檢署(97年度他字第374號)一案是虛擬假案。檢察官黃德松卻以此虛擬假案而真扣押(奪佔)三重市民李憲璋名下所有位於三重市捷運路11號4樓4、5價值台幣三千萬之房地(另,十多筆房地共值ㄧ億多元),讓第三人獲取暴利。黃德松檢察官如何濫用職權奪佔上開房地?茲列證揭明如下:

 

 

一、 查黃德松檢察官誆稱:李憲璋名下所有三重市捷運路11號4樓4、5之房地乃犯罪所生而於97.6.17日去函三重市地政事務所禁止處分。(如下圖一)。

 

二、 次查,李憲璋的律師周佳宏具狀向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之法官稱:三重市捷運路11號4樓4、5之基地持分乃被告李憲璋於民國88年7月所購買,並於同年8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非本件公訴人起訴所示犯罪而取得之物,依法不得扣押,懇請鈞院撤銷前開被告所有房地之扣押。狀請鑑核。(如下圖二)

 

三、 又查士林地方法院審判長杜惠錦審理後認:[...本院已認無繼續限制處分之必要]而返還給李憲璋(如下圖三)

 

四、 再查返還給李憲璋後,因李憲璋含冤入獄中,無法繳納本息而遭銀行拍賣,拍賣前五分鐘,有周香女士出面與李憲璋母親洽談要以1700萬(實值2千多萬)元購買,並完成買賣。除繳了約1400萬元本息給大眾銀行,李憲璋尚有二百多萬元可拿回(但被買屋者周女士賴帳,後款一毛錢沒有拿到)。

 

五、 末查,一個月後,上開房地之所有權移轉回到大眾銀行。大眾銀行委託廣告商刊登要售賣約三千多萬元。大眾銀行獲此利益,原自檢察官黃德松上述之違法扣押甚明。

 

六、 綜上所觀,李憲璋民國88年所購買之上開房地,黃德松檢察官卻濫稱是97年之案件(何況是假案)犯罪所生而扣押,簡直天方夜譚,是故意違法扣押(真奪佔)甚明,並讓銀行及讓第三人獲取暴利,灼然可見。

(圖一)證據

違法扣押1  

(圖二)證據

  扣2  

扣3

 

(圖三)證據

扣4  

其他資料補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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