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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間,各媒體頭版報導所謂民宿[老董的家]老闆李憲璋坑殺遊民,至今真相大白,是一件完全由檢察官黃德松(曾經辦吳如月豪宅搶案抓錯四學生刑求造成冤案)另有所圖而以威脅利誘羈押中的共同被告連上瑩讓她回家見親屬而詐其不實口供,所製造出來之虛擬假案。如何製造嗎?敬請收看如后:

 

 

 

緣本案件檢舉人國泰人壽為賴帳免理賠梁乾昌旅行平安險3千萬元,獲取暴利,而97.3月間,檢察官為圖利國泰人壽而,憑空押人供抓民宿[老董的家]老闆李憲璋,員工連上瑩等人羈押禁見、以刑求也無法刑出不利於李憲璋之事證,於是:

 

一、97.4.8日檢察官黃德松以追查共犯為由,發出偵查指揮書命士林分局帶羈押禁見中的共同被告連上瑩去台北市()查贓追共犯((實際上讓她回家見其姑姑連淑女)。(見證據一)

二、97.4.8日早上11時檢察官訊問連上瑩(該日有光碟無偵查筆錄)說:[等一下刑警帶妳去製作筆錄],此有摘自97.4.8偵查庭光碟之連上瑩相片可稽(見證據二)。上述指揮書說偵查庭說刑警帶要偵查庭說刑警帶她查共犯,偵查庭卻說要帶牠做筆錄。這非矛盾嗎?

三、刑警在該日11點多從檢察官手中帶走共同被告連上瑩至刑事局從下午137分製作筆錄至約五時,此有97.4.8日刑事局警詢筆錄可稽(見證據 三可稽)

四、刑事局製作筆錄完後,有五名刑警以廂型車載羈押禁見中的共同被告連上瑩回去淡水探見其姑姑連淑女後,帶回士林看守所。此有連淑女於高等法院作證時之證述可稽(見證四)。這不是偵查作弊,什麼才是作弊?

五、綜上證據所述: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黃德松以利誘羈押禁見中的被告連上瑩讓她回去淡水見其姑姑連淑女為條件,詐取她不實口供,誣陷李憲璋甚明。(本案除連上瑩

 之口供別無其他證據)。

 

按最高法院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非法取得之自白不得當證據(本案就是僅連上瑩97.4.8日被檢察官利誘 之供述,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李憲璋犯罪。亦足證本件民宿[老董的家]老闆李憲璋冤情海深。

此致

 

台灣人民      公鑒

 

證據名稱:

證據一

照片10.jpg

 

證據二、

照片11.jpg

 

證據三、

照片12.jpg

 

 

證據四、

照片1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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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ku543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