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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一審枉法判決書
 冤罪慢畫12333 虛擬假案。一審判決書第75頁,也自認本案完全沒有證據證明李憲璋涉殺人詐保之罪,但杜惠錦審判長為誣判李憲璋有罪,遂編織李憲璋當時有龐大財務危機而有殺人詐保之動機(事實上,此時李憲璋遠比這群惡法官還富裕),再依此編織而攀誣李憲璋入罪。這時候,杜惠錦審判長剛以低價2920萬元向轄區建商買價值5千萬元之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也狂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增1千多萬元,真好賺!這不是貪污所得嗎?其詳列證揭發如下:

 

壹、先敘明三件已判決無罪確定部分:

本案起訴六罪:殺人詐保、詐貸銀行詐欺罪、偽造私文書、私行拘禁罪、買賣人口、遺棄罪。這是冤罪。敬請觀看惡法官精心製造的現代奇冤:

(一)私刑拘禁罪:

(二)買賣人口:

(三)遺棄罪:

上開三罪,ㄧ審判決書均以:[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憲璋等人共同私禁王富產等人、買賣人口、遺棄員工陳恭評,均以自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此部分,一、二審均對被告李憲璋判決無罪;此部分,二審檢察官雖上訴三審,但並無提出上訴理由,遭最高法院以檢察官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

◎另以下有罪判決,同樣自屬犯罪不能證明,法官卻捏造假證據對李憲璋判決有罪。其詳如下:

 

貳、揭一審枉法裁判有罪之部分:

(一)、殺人詐領保險金:

按判決書第75頁第17行起略以:[綜上,本案雖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害人梁乾昌係由被告李憲璋、連上瑩、楊明璋、宋進財等人共同謀議殺害,但綜合上述事證,實能佐證,被告李憲璋於96年底財務出現龐大危機,令渠生將轄下遊民送往大陸地區旅遊製造意外,在向台灣地區保險公司詐取保險金之動機]云云。此乃法官捏造證據之鐵證。經查:


查,民國96年間,李憲璋乃21世紀不動產加盟業者,其名下不動產上億元,又經營民宿[老董的家],月入百萬,以賓士車代步,自己住宅市值2千多萬,遠比杜法官住的好。李憲璋並無龐大財務危機,此有(卷內銀行資料可證)。尤其判決書第69頁也承認稱:[李憲璋有能力繳貸款本息],意謂著李憲璋財務情況不錯。詎料,一方面判決書又於第75頁卻又以編織的方式說,李憲璋96年間有龐大財務危機,而據此編織不實,栽贓李憲璋有將遊民送往大陸製造意外殺人詐領保險金之犯罪動機,而武斷判決無期。法官這是惡意枉法判決,天理國法不容,終會報應。(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2290萬買市值5千萬元之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也於審理中購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元,涉財產來路不明,數鈔票太忙了?)。



(二)、向金融機構詐貸部分:

判決書第41頁尾算第9行起略以:[…李憲璋拿其三重的房子去貸款(1千多萬元)當週轉資金,之後房子越買越多];另判決書第45頁尾算5行起略以:[而被告李憲璋詐得貸款後,雖有繳納分期貸款,或一、二件全部清償,附表三編號6之貸款雖提前還款,然亦是利用遊民陳美卉另筆貸款還清,自不得以其事後還款即認無詐欺之實施。]此是橫材入灶鴨霸之言。經查:
1.查,判決書既然說李憲璋以自己資金經營購買房地,足見李憲璋並非買空賣空之人。李憲璋以自己名義及雇聘人頭名義購買房地(這在不動產業界是常事,並非詐術。)向銀行貸款、還款,事屬正常。

2.次查,上開判決書也說,李憲璋已有部分繳納貸款,也有二件已清償完畢,更也有已提前清償貸款完畢。附表三編號6之貸款,然亦是利用遊民陳美卉(人頭)另筆貸款還清,自不得以其事後還款即認無詐欺之實施這是法官[吃人骨頭肯人肉]的鴨霸之說。經查:

3.又查,詐貸者,詐欺罪也!然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須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自己或他人為要件。然而,李憲璋以人頭名義(人頭同意)購買房地向銀行貸款,並非詐術,且李憲璋與銀行雙方均有訂定契約,李憲璋依契約繳納本息,返還貸款,理所當然。但審判長杜惠錦卻含血霧天的判決說:[然亦是利用遊民陳美卉(人頭)另筆貸款還清,自不得以其事後還款即認無詐欺之實施]而判決李憲璋詐欺罪。這種橫材入灶之惡判,法所不容,人神共憤。(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2290萬買市值5千萬元之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也於審理中購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元,涉財產來路不明,數鈔票太忙了?)。




(三)、判決書援引假證據辦詐欺罪:

判決書第8頁尾算第4行起略以:[李憲璋96.12.13冒用羅全坤名義所申請的信用卡刷卡,冒用羅全坤名義刷卡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云云。經查:


1.查,羅全坤等人乃是為賺取人頭費用而自願當購屋的人頭(判決書87頁可稽)。至於羅全坤名義之信用卡,乃是李憲璋以他名義購買房地向銀行貸款時,遠東銀行附送的,簽名都是羅全坤自己簽的,羅全坤同意李憲璋在刷,那是為培養信用,非冒用;況,卡費是李憲璋在繳,從無遲繳,無損羅全坤或銀行之利益,此有(卷內銀行資料可證)。

2.次查,前項所述,李憲璋於97.5.22日偵訊中也供述明確;但檢察事務官邱獻民居心不良,卻連續二次命書記官將李憲璋供述:[卡是我在刷],竄改為:[所有消費都是我盜刷的],此有(97.5.22偵查庭錄音光碟,即本部落格事務官邱獻民違法事件影片可稽。)。

3.案移法院,審判長杜惠錦也看過97.5.22日偵訊光碟與筆錄不符,明知這是邱檢察事務官擅改李憲璋供述之結果,杜法官卻予援用,並作為判決有罪之依據。綜上所述,法官明知而故意枉判李憲璋詐欺罪甚明。(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也於審理中狂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元,數鈔票太忙了?)。



(四)、法官故意捏造拘禁遊民辦拘禁罪:

判決書第29頁19行起略以:[證人王富產(遊民員工)於本院審理時,更證述,張貴然、楊秋子、陳恭平、沈文生、梁乾昌從96年端午節(按6月間),直到97.3.24日,709室裡面住的人均不能自由進出]云云。這是法官造謠。經查:
1.查,本案檢察官黃德松於97.3.28日偵訊共同被告宋進財時,說:[96年10月間梁乾昌的叔叔梁瑩煌開計程車時在台北縣三重市遇到過梁乾昌(住709室),還給她一千元]。此有(97.3.28日偵訊光碟可稽即本部落格檢察官黃德松違法事件影片可稽。)。由此可見,住[709]室的粱乾昌在96年間能從淡水鎮民宿到三重市遊蕩無疑,顯見住[709]室的人當時均有自由進出之實。

2.次查,也住709室的張貴然於一審證稱,他離開民宿後再回去民宿工作,是自己拜託李憲璋讓他回去的(本部落格:遊民張貴然證述警詢筆錄不實之影片可稽。)。另也住[709室]的楊秋子於99.5.25在二審也證稱,她自己持有手機,常與住在台中的男友通電話,偶而自己去台中會其男友,幾日後再返回台北李憲璋所提供的住處等語。

3.又查,另外,受檢察官刑警唆使作偽證要咬死李憲璋的共同被告連上瑩,她也證稱:她在民宿老董的家六樓辦公室時常看到住七樓[709]室的陳恭平、沈文生到六樓辦公室來閑逛,也看過他們在眾人可自由進出的客廳裡泡茶(參照一審97.11.27光碟即本部落格被告連上瑩影片可稽。)。由此可證,住民宿老董的家[709]室者,均有行動自由,毫無疑義。綜上所述,判決書認定住[709室]的員工(判決書均稱遊民),均受李憲璋拘禁而無行動自由,判決書造假甚明。(註:一審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也狂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數鈔票太忙了?)。



參、揭一審法官審理作弊之部分:

(一)、法官勾結連上塋製造假證據裁定延押李憲璋二月:

該案裁定書[97年度聲字第1422號]第2頁略以:[被告李憲璋,在經本院裁定羈押期間,曾指使姓名年齡不詳之男子傳話恫嚇共同被告連上瑩(羈押中)稱:被告李憲璋決不承認涉犯殺人,要共同被告連上瑩看著辦等語,否則要外面有人對其姑母不利等情],業經連上瑩具狀陳明云云。這是法官以假證據之鐵證。經查:


1.查,針對上開被告連上瑩具狀指名給杜審判長檢舉李憲璋一事,經李憲璋陳情總統府交下調查,再經士林看守所政風室人員訪問被告連上瑩,連上瑩矢口否認在士林看守所羈押的期間有遭到任何人恐嚇過之情事。此有[士林看守所士所政字第0971100087號]函可稽。既然被告連上瑩既坦言在看守所羈押中從沒有遭人恐嚇過,即顯示李憲璋自沒有唆不明人士進入看守所恐嚇她甚明。


2.次查,本案移審庭期日97.7.18日審胖長杜惠錦沒有出面,僅由受命法官梁哲瑋一人審理。共同被告連上瑩怎麼會知道本案審判長是杜惠錦而在97.8.18日具狀指名給杜審判長。很顯然,杜審判長涉嫌私下勾結連上塋具狀誣告李憲璋甚明。(檢察官黃德松在97.4.21偵訊中對連上塋說可以寫信方式給他(她?))。

3.又查,士林看守所(女)門禁深嚴,一般人不能進入,何況李憲璋此時遭羈押禁件中。杜審判長押人無數(在高等法院押被告逾期而釋放被告遭記過一次),在經驗上,杜審判長應知受羈押禁見中之人是無法唆使人到看守所恐嚇他人。同時,前述情節一查看守所出入記錄即知,審判長杜惠錦又惰於調查證據,僅憑連上瑩憑空具狀檢舉,則率而裁定延押李憲璋二月。綜上,杜審判長勾結連上瑩故意以假證據剝奪李憲璋人身自由甚明。可惡!(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也購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元,數鈔票太忙了!)。


(二)、審判長杜惠錦勘驗97.3.28警詢光碟作弊:

判決書第12頁尾算第3行起略以:[本案當庭勘驗被告宋進財97.3.28警詢錄音光碟結果……與警方應允之過程未詳記於筆錄外,其餘與筆錄所載均大致相同。]云云。此乃法官勘驗光碟作弊之鐵證。經查:


查,按勘驗錄音光碟應將勘驗內容明確記入勘驗筆錄,法有明文。查杜審判長親自勘驗被告宋進財97.3.28警詢錄音光碟結果,卻故意漏記勘驗筆錄內容,漏記部分如下:

1.有刑警張雅南對被告宋進財說:[你如果按照我們那一天給你講的,你按照按呢通通講出來(台語),什麼代志嘛無!你怕甚麼?我們自然會安排嘛!],宋進財答:[你哪安尼講,我就放心](台語發音)。很明顯,這是教唆製作假筆錄。

2.有刑警張雅南、黃文威二人對被告宋進財說:[這事情如果一段落,檢察官會給你安排啦!]。這是利誘。

3.有刑警張雅南自曝檢察官黃德松命他們安置(藏匿)人證王富產等幾位遊民,給吃、給住、給全套之禮遇。這是利誘,也是藏匿證人。

4.有刑警陳仁龍手握不明武器詢問宋進財時,其同行刑警要求錄音,刑警陳仁龍拒絕錄音,還說[你現在在錄音啦,等一下咧!],在宋進財面前還吊掛吊死人吊環。這是威嚇,也是刑求之一種。

5.有刑警張雅南自曝檢察官黃德松命他們在偵查庭內戒護(監視)被告宋進財應訊至完畢。(見本部落格大律師張振興在二審詰問3名刑警影片可稽。)。這是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

6.據上五點,法官杜惠錦勘驗該光碟後,均未記載於勘驗筆錄。同時,其在判決書僅粉飾光明面載稱:[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宋進財97.3.28日警詢之錄影記錄結果發現,被告宋進財自始獨坐在沙發中……不時面露微笑、打哈欠、挖耳朵、喝飲料、更要求員警關冷氣,神情姿態輕鬆,自然,員警不時提供香菸……云云(見一審判決書11頁至14頁);而完全不據實記載被告宋進財遭上開刑警威脅、教唆等不法取供之驚悚畏懼之一面。綜上所觀,足證審判長杜惠錦勘驗光碟故意登載不實甚明。(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也購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元,理財太忙了!)。



(三)、從判決書看法官圖利保險公司之事實:

判決書第10頁尾算1行至第11頁12行止略以:[經梁乾昌之父梁淮賓報案…案經刑事警察局及台北縣淡水分局報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該部分登載不實。經查:

1.查,按本案檢舉人除粱淮濱之外,國泰人壽、台灣人壽保險公司也是檢舉人之一(見自由時報97.3.24一版可稽,這是刑警局偵一隊二組組長洪漢周告訴記者)。

2.次查,國泰人壽、台灣人壽保險公司也是檢舉人之一,為何判決書一字不提?因法官始終未依法傳訊過上開二家保險公司到庭說明負舉證責任,而使該保險公司輕易免理賠粱乾昌五千萬元意外險理賠金,不是嗎?這是故意漏寫,是審案作弊。

3.又查,本案偵查幾乎是士林分局刑警一手包辦,無論共同被告連上瑩、楊明璋、宋進財均由該局刑警詢問偵查過,且發生該局刑警刑求宋進財、楊明璋之爭議,及精神虐待以及詐術詐取連上瑩不實口供等情,判決書卻一字不提士林分局。綜上所述,足見一審判決書隱匿事實與證據甚明。(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狂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太忙了!)。



(四)、審判長藏匿證人連上瑩並教導答話之弊端:

97.11.27日,法官以證人身分傳訊共同被告連上瑩到庭作證,審判長卻將連上瑩藏匿於他處,僅以聲音傳訊至第七法庭接受詰問,損害當事人及律師詰問之權益。這是審案作弊。經查:
1.查,按證人即被告連上瑩身分清楚,並非證人保護法應隱身保護其身分之證人,審判長將連上瑩藏匿於他處,僅以聲音傳入法庭,不讓連上瑩進入法庭接受當事人、律師等人直接察言觀色進行詰問之機會,顯然有損當事人權益,審案違法作弊甚明。

2.次查,嗣審案結束前五分鐘,杜審判長雖有讓證人連上瑩進入法庭,但杜審判長又當庭教導證人連上瑩答話,說:不要回答李憲璋詰問有關具狀給她(杜審判長)檢舉看守所恐嚇之事。這就是嚴重作弊。



(五)、杜審判長故意逾期羈押李憲璋之部分:

審判長杜惠錦逾期羈押李憲璋二月。這是違法行刑。經查:


1.查,據大律師張振興具狀抗告曰:審判長杜惠錦延押李憲璋二月一事,在97.6.18日已到期,其續裁定延押,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在97.6.18日夜12時之前將延長羈押公文送達到看守所給被告李憲璋收受,否則即應依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撤銷羈押。但審判長並未於97.6.18日夜12時之前將延長羈押公文送達到看守所被告李憲璋收受,卻又不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撤銷羈押釋放李憲璋,仍繼續羈押。此經大律師張振興具狀抗告,但審判長杜惠錦、受命法官梁哲瑋仍聽而不聞,執意繼續羈押李憲璋二月。

2.次查,審判長杜惠錦過去任職高院期間,審理新莊名人綁架案,也是對該案被告逾期羈押,經該案律師抗告,杜惠錦乖乖的釋放被告,因此,審判長杜惠錦遭記過一次。與本案相較之下,同樣是杜審判長,同樣是逾期羈押被告,上開新莊綁架案之被告則依法釋放;而對本案被告李憲璋則續押。這種差別待遇,是違法審案。請問杜審判長,是別案被告有送,而本案李憲璋沒有送嗎?



(六)、法官移花接木誣李憲璋辦假結婚 為詐保:

判決書第17頁至25行略以:[李憲璋於96年10月間因財務狀況窘迫…乃萌生詐欺取財殺人之犯意,計畫為遊民辦理假結婚,將遊民送至大陸製造意外殺人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彌補財務缺口]云云。這是法官惡毒移花接木。然查:


1.查,96年間李憲璋名下不動產上億元,又經營民宿,月入百萬,並無財務窘迫,(卷內可稽)。杜審判長明知於此,又怙權強認李憲璋96年間財務困窘,乃故意歪曲甚明。

2.次查,至於辦理遊民粱乾昌與連上瑩假結婚一事。據連上瑩自己供述:因粱乾昌是購屋人頭,因其條件較差,遭銀行退件過,經銀行告知倘有二等親作保較妥,所以梁乾昌才與連上瑩辦理假結婚,完全是為貸款方便;與粱乾昌參加旅行團赴大陸旅遊不幸墜崖死亡,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回事。綜上所述,受命法官粱哲瑋明知於此,卻故意將之結合為一,再編織李憲璋財務窘迫,完美創造出本件假結婚乃為殺人詐保事件,欺騙社會,非常明顯。(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購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太忙了!)。



(七)、法官謊稱李憲璋指示連上瑩接洽旅行社牽扯:

判決書第8頁6行起至20行止略以:[李憲璋指示連上瑩、粱乾昌辦妥不實結婚後,被告李憲璋為達上開殺人、詐欺等犯意連絡,即指示連上瑩與{驛站旅行社}業務經理林煥堯連繫,先以連上瑩、粱乾昌蜜月旅行名義參加中國黃山5日遊,後改為八茂公司員工旅遊]云云。此乃法官照抄起訴書。經查:


查,本案共同被告連上瑩於97.11.27日在原一審作證,接受蒞庭檢察官游儒倡詰問時證稱:[我沒有與{驛站旅行社}業務經理林煥堯說過,先與粱乾昌蜜月旅行名義,後改為八茂公司員工旅遊之說]。此有97.11.27日錄音光碟可稽(本部落格連上瑩斥警詢筆錄不實影片亦可稽)。由此可證,上開判決書:[李憲璋指示連上瑩…與{驛站旅行社}業務經理林煥堯連繫,先以連上瑩、粱乾昌蜜月旅行名義參加中國黃山5日遊,後改為八茂公司員工旅遊]一節,明顯是法官胡說八道之不實登載甚明。(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狂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太忙了!)



(八)、法官謊稱李憲璋指示連上瑩替梁乾昌買保險:

判決書第9頁第1行起略以:[96.12.15日連上瑩依李憲璋指示,先將粱乾昌帶至機場保險公司櫃台,接續向國泰人壽、台灣人壽購買96.12.15日起7日內旅行平安保險共5千萬元,以配偶關係名義填寫連上瑩為保險金受益人]云云。這是法官故意栽贓。然查:


1.查,被告連上瑩在民國99.8.27日下午2時40分起在士林地院民事庭第8法庭具結證稱:[96.12.15日在機場會為梁乾昌買二家保險,那是保險公司櫃台小姐推銷叫我買的,因她是梁乾昌配偶所以保險受益人寫我],此有該日筆錄可稽,大律師廖連盛亦可證。上開判決書說李憲璋指示連上瑩替梁乾昌買五千萬意外險,胡說八道甚明。

2.次查,96.12.15日連上瑩在機場替梁乾昌買保險時,李憲璋並無進入機場內,也無其他事證證明李憲璋指示連上瑩。法官如此憑空冥想作為裁判基礎,故意栽贓李憲璋,極為明顯。(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狂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太忙了!)



(九)、法官變造證人導遊證詞 漏洞百出:

判決書第9頁第11行起略以:[投保後,楊明璋、宋進財、梁乾昌他機前往中國黃山風景區,翌(16)日上午11時遊覽始信峰景點,山區蒙霧,能見度不佳,下午1時用餐後,領隊通知旅客回房休息,於下午4時始集合外出遊覽,宋進財、楊明璋於2時40分許,以外出拍照為由,將梁乾昌誘出,在3時20分將梁乾昌推下山谷]云云。這判決書登載不實。然查:


1.查,據卷內,領隊證稱是:[現在是自由活動時間,4點再集合外出遊覽],但判決書卻擅改成領隊說[現在回房休息,4點再集合外出遊覽]。次查起訴書說此時[山區大霧],判決書卻說[山區蒙霧]。實際上領隊是說[沒有霧]。又查,判決書說楊明璋、宋進財見時機成熟而粱乾昌外出推其墜崖。這是法官有毒設計的憑空憶測,茲分析拆穿如下:

2.次查,法官既將[沒有霧]擅改為[大霧]或[蒙霧],這是法官在製造殺人事件的恐怖氣氛,為其製造冤案埋下伏筆。另看,法官若不將領隊宣布[現在是自由活動時間,4點再集合外出遊覽],擅改為[現在回房休息4點再集合外出遊覽]。這麼一來,旅客各自自由活動,楊明璋、宋進財、梁乾昌三人外出遊覽風光,理所當然。對於楊明璋、宋進財、粱乾昌三人外出造成粱乾昌的不幸墜崖死亡一事,法官則很難攀誣是楊明璋、宋進財誘梁乾昌外出推下崖的。這種道理兒童能知。綜上所觀,一審法官故意竄改證人領隊供述,攀誣楊明璋、宋進財入罪,在牽扯李憲璋,明如白晰。(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狂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太忙了!)。



(十)、杜審判長睜眼說瞎話 圖掩蓋刑求:

判決書第15頁第7頁起第17頁止略以:[被告楊明璋97.4.9警詢自白部分,楊明璋雖抗辯,遭員警毆打,被踢生殖器,被用電擊棒電擊,有拍照存證,被員警恐嚇云云……經查,警方根本沒有配備電擊棒裝備,絕對沒有電極楊明璋,業經證人張雅南結證明確。云云]。然查:


1.查,台北市文山二分局也沒有配備電極棒,該局偵查佐張福明也是以電擊棒刑求在押被告成傷,遭檢察官洪光宣提起公訴(報紙有登)。由此可見,警察分局沒有配電及棒也能以電擊棒當刑求武器,毫無疑義判決書卻說刑事局沒有配備電極棒則認員警沒有電極楊明璋,此認定是違反經驗法則,是睜眼說瞎話

2.另判決書也說:[警方沒有刑求楊明璋,業經刑警張雅南結證在案]。經查,刑警張雅南是被指認刑求被告楊明璋之當事人之ㄧ,他當然諉稱沒有電極刑求被告楊明璋。法官不依職權徹底調查刑求,僅聽被指控的當事人刑警張雅南片語,則認定張雅南等刑警沒有刑求楊明璋,顯法理不通,也是司法笑話。綜上所述,法官故意隱瞞刑警以電極棒刑求被告楊明璋甚明。(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狂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太忙了!)。



(十一)、審判長杜惠錦濫用公器 放縱公設辯護人違法辯護:

判決書第25頁第4行起略以:[李憲璋雖有聘律師張振興、周佳宏,但於98.7.3日具狀解除(註:解除是大律師張振興建議,至今未解其意。),審判長遂於98.7.7日指定公設辯護人林龍輝替李憲璋辯護後,旋於同日在本案第三法庭以{遠距訊問}方式,接見在看守所中的被告李憲璋,(本院書證卷(三)98-100頁)]云云。此乃法官不守法律損被告法益之鐵證。經查:


1.查,[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公設辯護人必須親自接見被告一次以上,探求事實真象]。經查,公設辯護人林龍輝連一次都沒有去看守所接見李憲璋,依法有違。

2.次查[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下稱遠距訊問)是詢問遠方證人之用,若要訊問被告,也只限檢察官、法官使用,公設辯護人是不得使用。經查,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僅在審判長杜惠錦指揮下,在第三法庭以[遠距訊問]連線到士林看守所詢問李憲璋一次而已,依法不合。杜審判長與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也有濫用公器之實。

3.綜上所述,公設辯護人林龍輝除濫用公器,也並無依法完成公設辯護人應有之程序,實有損及被告李憲璋之合法權益甚明。(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狂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太忙了!)。


(十二)、法官謊稱住民宿[709]室遊民員工行動不自由:

判決書第29頁19行起略以:[證人王富產(遊民員工)於本院審理時,更證述,張貴然、楊秋子、陳恭平、沈文生、梁乾昌從96年端午節(按6月間),直到97.3.24日,709室裡面住的人均不能自由進出]云云。這是法官造謠說謊。經查:

1.查,本案檢察官黃德松(曾製造冤獄)97.3.28日偵訊被告宋進財時說:[96年10月間梁乾昌的叔叔梁瑩煌開計程車時在台北縣三重市遇到過梁乾昌(住[709]室),還給她一千元],此有(97.3.28日偵訊光碟及本部落格檢察官黃德松影片可稽。)。

2.查,也住[709]室的張貴然於一審證稱,他離開民宿後,再回去民宿工作是自己拜託李憲璋讓他回去的(一審光碟及本部落格遊民張貴然斥警詢避路不實影片可稽)。

3.查另也是住[709]室的楊秋子於99.5.25在二審證稱,她自己持有手機,常與住在台中的男友通電話,偶而自己去台中會其男友,幾日後再返回台北李憲璋所提供的住處等語。

4.查另外,受檢警教唆要咬死李憲璋的共同被告連上瑩都證稱:[她在民宿老董的家六樓辦公室時常看到住在七樓[709]室的陳恭平、沈文生到六樓辦公室來閑逛,也看過他們在眾人可自由進出的客廳裡泡茶]。(參照一審97.11.27光碟,此因更審中,本部落格擇時播放)。

5.基上,住[709]室的梁乾昌能自己從淡水到三重市遊蕩,這樣不叫自由行動,甚麼才是自由行動;住[709]室的楊秋子也證稱來去自由;連遭檢警教唆要咬死李憲璋的被告連上瑩都證述,她在六樓辦公室時常看到住七樓[709室]員工(判決書喜稱遊民)到六樓來閒逛,足見住[709室]員工,他們均有行動自由,毫無疑義。綜上所述,判決書說,住[709]室員工從96年端午節(按6月間),直到97.3.24日,遭李憲璋拘禁,沒有行動自由,法官造謠登載不實甚明。(註: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即向轄區建商以低價買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狂買房地二間價錢4千萬,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太忙了!)。



(十三)、一審法官拒絕一法交付光碟給更審法院:

一審法官隱匿所有警詢光碟,及法院開庭錄音,及偵查庭97.4.9偵查光碟。經查:

1.查刑事訴訟法第363之1條之規定: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光碟乃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查,警詢光碟部分,一審法官僅交付警詢光碟97.3.28日有關被告宋進財遭刑求爭議光碟一片給二審,其餘警詢光碟約30片,一審法官全部拒依法交付給更審法院。足見本案黑幕重重。

2.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筆錄內容被告之陳述與錄音錄影不符者…不得作為證據]。因此,被告楊明璋、宋進財抗辯遭刑警刑求,及所有警詢筆錄造假而聲請上開光碟核對筆錄,發現真實,依法有據。但一審法官拒不依法送交給更審法院,故意隱匿他人之刑事證據甚明。也顯示一審法官審案作弊甚明。

(十四)、綜上所述,

一審審判長杜惠錦審理造假作弊,刻薄惡毒,又勾結共同被告連上瑩製造假證據延長羈押李憲璋二月,又勾結被告連上瑩編織李憲璋負債6千萬,作為認定李憲璋有犯罪動機而判決有罪之依據;又被律師張振興發現逾期羈押李憲璋仍不依法釋放;又拒依法交付光碟讓被告核對不實之筆錄。除此之外,審判長杜惠錦、受命法官粱哲瑋二人,在此案期間,均有低價買豪宅置產幾千萬元之多,以及存款不減反增1千多萬,與收入不符,在在顯示,杜惠錦審判長、梁哲偉法官為圖利保險公司及圖利銀行之不法所為而故意枉判,灼然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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