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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高等法院法官林庚棟向案件檢舉人[國泰人壽]借錢1400萬元而接案後故意不審案而遲延,將控訴人李憲璋白白關於獄中。

   控訴人李憲璋,乃是經營民宿的三重市民,即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一案(虛擬假案)之被告。

   該案,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由法官林庚棟審理,已逾三年餘,至今仍準備程序中,如此遲延,原來是法官林庚棟向該案件檢舉人[國泰人壽]借錢1400萬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忙於數鈔票之故,涉財產來源不明之虞。

   因而,李憲璋依法聲請法官迴避,但遭高院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駁回因此提起抗告,雖承蒙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28號]裁定發回高院更裁;高院分案103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下稱更裁7號),給審判長蔡聰明、陪席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更裁,詎料,結果仍以橫材入灶之方式而裁定駁回,護航林庚棟法官免自行迴避。(更裁法官吳麗英馬上升官)。如此惡官相護,令人憤怒。如何橫材入灶,茲其詳如下:

(一)   查更裁7號裁稱:[聲請人(即李憲璋)雖有以民事訴訟控告林庚棟法官,惟刑事訴訟並無承辦法官現為或曾為民事訴訟之對造,而應自行迴避之規定,聲請人以林庚棟法官為其民事訴訟之被告,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顯有誤會云云。(見附件一第2頁第13行起)。經查:

     查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條之規定,[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很顯然,上開[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是包括刑事及民事被告甚明。然更裁7號卻擅自曲解為[民事被告不得作為聲請法官迴避],這是怙權詭辯。真他()的,可惡。此其一。

 

(二)   次查更裁7號又稱:且聲請人以同一事實及同一法條主張法官迴避,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於駁回云云。(見附件一第2頁第21行起)。這更是睜眼說瞎話。經查:

     查,李憲璋就是因不服上開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6號]之裁定駁回,才提起抗告。好不容易,承蒙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28號]裁定發回更裁,意旨謂:本次李憲璋另提回避之聲請,並非同一事實,同ㄧ主張等語。由此可見,[更裁7號]明知於此,卻故意說,是同一事實,同一主張,應予駁回云云。這若非是橫材入灶,甚麼才是橫才入灶。可惡。此其二。

(三)   吳麗英法官如此違法硬[幹],可惡至極。真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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