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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罪慢畫12333 是一件駭人聽聞的司法假案。緣起於檢察官黃德松為圖利保險公司免理賠5000千萬元旅遊意外險,及為奪佔民宿老闆即三重市民李憲璋名下ㄧ億三千萬元不動產,圖利銀行,而利用職權之便,所製造之虛擬假案。製造過程,保險公司唆使梁淮濱率暴徒十多名威脅李憲璋掉入陷阱、刑警刑求、檢察官、歷審法官因收賄而枉法裁判,手段惡劣,冤案中罕見。茲列證揭明如下:

 

 

一、緣起:

(一)緣三重市民李憲璋21世紀不動產加盟業者,擁有上億元不動產又於淡水經營民宿[老董的家],月入百萬,生活悠哉。在民國(下同)96年間為慰勞民宿員工而主辦員工旅遊,分批讓三名員工梁乾昌、楊明璋、宋進財參加[驛站旅行社]主辦之中國黃山五日遊。

96.12.15日該旅行社出團,當日在桃園機場經保險公司櫃台賣保險的小姐方欣怡等人招攬,因而梁乾昌投保國泰人壽等二家旅遊意外險共5千萬元;詎料,隔日粱乾昌在中國黃山拍照時不幸墜崖死亡。(據導遊說此地常有旅客墜亡)

 

(二)員工不幸墜崖死亡梁乾昌不幸墜崖死亡,經中國官方查峻,是意外死亡,同遊員工楊明璋、宋進財二人也於96.12.19日從中國搭機回台。該日,死者父親梁淮濱在保險公司人員指使下親率十多人暴徒到桃園機場強行押走從中國回台的楊明璋、宋進財及來機場接機的李憲璋三人梁。梁淮濱一夥人則恐嚇李憲璋要拿出3百萬並要讓員工連上瑩去申請理賠給梁等人(此部分梁淮濱被士林地院以妨害自由判徒刑七月[參士林地院98年度審訴317號]可稽),否則讓民宿經營不下去。對於此部分,列證揭明如下:

1.查梁淮濱所得0,其子又當遊民,足見其經濟很差,怎有能力親率十幾名彪形人士(流氓工很貴)到桃園機押走李憲璋等人嗎?

2.次查,與梁乾昌意外險完全無關係的李憲璋,受到梁淮濱這群暴徒恐嚇,身心畏懼,但為求保命及民宿得以經營下去,只好讓員工連上瑩在97.1.15日去申請上述理賠手續。嘿!很碰巧!97.1.15日,連上瑩去申請理賠,隔一日的97.1.16日,保險公司也唆使梁淮濱到刑事警察局偵一隊二組報案檢舉上述同遊中國的員工楊明璋涉殺人詐保(但沒檢舉李憲璋)。這種巧合,若非事先設計之陷阱,鬼才相信,不是嗎?

3.又查,更奇怪的是,連上瑩申請理賠手續後,恐嚇李憲璋要拿出3百萬的這十幾名暴徒從此神隱。由此可證,恐嚇李憲璋的暴徒說要索取保險理賠金是假,逼迫李憲璋叫員工連上瑩去申請理賠金(依法申請也非詐領),以便讓檢察官製造假案時,作為攀誣李憲璋的藉口是真,明如白皙。

綜上觀之,足見這是一群人分工在製造本假案。

 

(三)保險公司憑空報案有如前述,中國官方對於梁乾昌墜崖死亡,查無他殺結案。保險公司可能心想既無他殺,依法非理賠不可,於是為了賴帳死者梁乾昌這五千萬元理賠金遂憑空向刑事警察局偵一隊二組組長洪漢周檢舉,檢舉李憲璋等人殺人詐保(見自由時報97.3.25第一版報導)_____按!台灣保險公司如此胡亂報案,檢察官則憑空起訴,偶有所聞,這是台灣最大亂源之一。

 

(四)士林地檢配合演出保險公司檢舉後,士林地檢署分他字案97年度他字第374(足見本案情有無未明)偵查,由檢察官黃德松(該檢察官偵辦北投吳如月豪宅強盜案,抓錯四學生造成冤獄)偵辦。在這偵查期間,檢察官監聽李憲璋的電話,也沒有監聽到李憲璋涉殺人詐保之嫌疑事證(通訊監察書097年鑑通字第000029號)可證。

同時,李憲璋也沒有一起出國,是犯罪不能,李憲璋自無串證、滅證之必要。另,保險受益人也不是李憲璋,顯無犯罪動機。除此之外,李憲璋名下財產上億元,非居無定所之人,並無傳訊不到之虞,實無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逕行拘提之必要。

但黃德松檢察官卻憑空以殺人罪簽發他字案拘票指揮不明人士(拘票沒有依法載明執行機關)於民國97324日至三重市李憲璋住宅搜索(無搜索票),在查無不法之下,逕行拘提李憲璋;又到淡水鎮李憲璋經營的民宿逕行抓走所有員工,全部羈押。(以他字案拘提羈押,前所未有)

這是檢察官假藉辦案,實幹強盜之行,絕非聳言。

 

(五)警察刑求製造本案。拘提當日,首先由接受保險公司檢舉的刑事警察局偵一隊二組組長洪漢周出面造謠不實給媒體不實報導,憑空汙衊李憲璋殺人詐保。另一方面,黃德松檢察官則濫用職權之便,違法羈押李憲璋,並指揮刑警對共同被告宋進財等人刑求、精神虐待、教唆製作假筆錄之方式詐取不實口供咬李憲璋(大律師張振興說,縱使這些刑求之口供,均與李憲璋無關),並作為濫權起訴李憲璋之藉口,並求刑無期。其毒如蛇蠍。

這種檢察官應淘汰。

 

(六)檢察官奪李之不動產。黃德松檢察官在97.3.24開始以他字案偵查,發現李憲璋名下擁有市值一億多元不動產,於是在三個月的97.6.16日,檢察官黃德松才不具任何犯罪事證的情況下,發函三重市等地政事務所扣押上開市值一億多元不動產,這是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違法扣押人民財產,這是強盜行為。

因此,李憲璋受冤入獄,本息難繳,這一億多元不動產後來被銀行拍賣,讓銀行及第三人以低價買走,獲取暴利。(谁有分紅,要查不難)

(七)辦案瑕疵顯露冤情。果真李憲璋有涉案,檢察官李應於從所謂案發的97.3.24日扣押上開不動產才是,為何遲至三個月後的97.6.16日才扣押上開不動產?(李憲璋若真有犯罪,這三個月足夠時間將上述不動產脫產,但李憲璋沒有脫產,足見李憲璋坦蕩蕩),顯有違反辦案常規,檢察官辦假案另有所圖甚明。

 

(八)案移法院肥了貪污官。一審審判長杜惠錦、受命法官粱哲瑋二人配合無間。法官明知起訴卷內全憑空憶測,毫無證據,該法官不但不依刑事訴訟第161條之規定,命檢察官補證或退回起訴,反而審判長杜惠錦、法官梁哲瑋卻勾結女被告連上瑩製造多項假證據延長羈押李憲璋,進而,法官並杜撰李憲璋當時有龐大債務(法官已調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稽徵中心資料,明知李憲璋並無龐大債務,故意編造甚明),有殺人詐保之動機,憑空枉法裁判李憲璋無期徒刑。心毒如蛇。

此時,一審審判長杜惠錦向轄下建商以低價2290萬購買市值5千萬之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狂買二房地,大龍洞段一間價錢高達1200萬元,南潭段一間價錢2800萬元,總共4000萬元,存款不減反增新台幣1千三百多萬元。貪汙甚明。

綜上所觀,法官審案作弊,又龐大財產來路不明,這是貪汙所得,非常明顯。

 

(九)二審法官也收賄配合,二審受命法官林海祥於98年底接此案,其也完全配合一審演出,不調查證據,或調查後有利於李憲璋者,一概不採,也不說不採之理由,判決書完全照抄一有弊有毒的一審判決書。於民國991123日改判決李憲璋殺人罪有期徒刑20年,(判決詐欺銀行詐欺罪13年,但此案沒有一家銀行出面說李憲璋詐欺銀行)判決之前,二審受命法官林海祥也在台北縣(此時尚未改新北市)購買房地一間價錢23百多萬元,有800萬元貸款之保證人是誰未申報(保險公司保證的嗎?)

 

(十)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李憲璋不服判決而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民國1003月間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_(100年度上重更()字第11)

 

(十一)更一審惡法官收賄。更一審100年度上重更()字第11號一案,於100.3月間,先由高等法院優秀的法官崔玲琦審理,不知何因,高院不讓續審(司法黃牛不讓續審嗎?),卻刻意從台中高分院調回屢造冤獄的惡法官林庚棟接審。林庚棟法官於101年接審此案,馬上於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路購屋買地一間,並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據款一千四百萬元,獲取利益,(陪席法官李幼妃也於同址購屋一間,與林庚棟法官比鄰而居,並向國泰人壽揭1400萬元,後陪席李幼妃主動迴避)。對於此情,審判長趙文卿當庭辯稱,上開法官向國泰人壽借錢是國家給公務員之福利。真敢說謊(趙也是共犯,否則無須說謊)。

此案,法官林庚棟審三年餘結案,三年期間均處於準備程序中,完全不調查證據,將被告李憲璋白白囚禁於監獄中。於104年一月首次進入審判程序,審判長趙文卿則說今日要論終結,(大律師陳智勇可證)。其草率審理,並故意枉判李憲璋無期徒刑。明如白皙。

 

上開判決,李憲璋當然不服,已於104年6月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歷一年多,今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十二)歷審法官個個發大財查審理此案的歷審法官均有購買豪宅,獲取暴利,數鈔票數了手痠。一審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就向轄區建商以低價2290萬購買市值5千萬之豪宅受命法官梁哲瑋審理中狂買二房,價錢高達4000萬元,存款不減反增新台幣1千三百多萬元二審受命法官林海祥,在審理中也在台北縣購買房地一間價錢23百多萬元,有800萬元貸款來路未明更一審法官林庚棟、陪席法官李幼妃二人也都同於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路購買豪宅,比鄰而居,二人並向本案關係人國泰人壽借一千四百萬萬元,獲取利益(有第二類土地謄本可稽)

 

(十三)綜上所觀。本案歷審法官審案作弊,又有龐大財產來源不明,又向本案檢舉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獲取利益,貪汙甚明。而枉判被告即受冤人李憲璋甚明,冤情海深。

請新政府猛抓這類貪官,淘汰惡法官,救援李憲璋,以保人權。

 

二、冤獄不是他人之事,你不改革它,明日或許輪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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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ku543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