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5.22日檢察事務官邱獻民詢問被告李憲璋有關刷田秋彥等人信用卡一事。查李憲璋答,田秋彥等人是雇聘為購屋人,其同意刷他信用卡,卡費是我繳的,沒有遲繳或未繳,銀行資料可稽。事務官邱獻民明知於此,卻故意於偵詢筆錄連續二次不實記載李憲璋說:[所有消費都是我盜刷的]。這是事務官邱獻民故意豋載不實甚明。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燈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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