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A  案件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定有明文。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士林地檢署李學玨檢察官則以[暫執行13年]指揮書(違法)發文給監獄執行,讓李憲璋無法出獄(申請假釋),這明顯是司法迫害,因此這部份,李憲璋親筆來函喊冤(如下圖),懇請社會正義之士協助。

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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