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依法應負舉證責任之判例:

   保險人(保險公司)如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96年度台上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原告僅須就被保險人係因外來突發事故(非由疾病所引起)而死亡之請求權成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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