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二審枉法裁判書:

冤罪慢畫12333   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49號]一案的審判長許宗和,受命法官林海祥,乍看之下還算老實,但判決本案卻心毒無比;他惰於調查證據或雖查了,但有利於被 告部分則不予採用;他很喜歡援引有弊的一審判決書,(一審審判長杜惠錦接審本案40天則以低價買豪宅。),他樂於援用檢、警以不正手段詐取共同被告而來之 不實口供;使整個判決,在長達108頁(恰好許宗和審判長他擁有股票108種)的判決書裡,極盡玩法弄權,這樣可採,那樣可採,全憑其喜好,將國家法律玩 弄於股掌之中。茲列證揭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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