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官財產來源不明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貪官 千人斬」的圖片搜尋結果     麼這樣巧?只要審理本案,受命法官(包括審判長)都得以低價購豪宅,購2500cc豐田汽車,存款不減反增一千多萬元;這樣與其年收入不符,這若非貪汙所得,谁人要信嗎?尤其,辦過冤案前科的受命法官林庚棟與陪席法官李幼妃向案件關係人國泰人壽借鉅款1400萬元,獲取利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真膽大包天。敬請收看其財產申報,可證前述,如下:

  

文章標籤

toku543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為什麼接審此案之法官,在審理中均會有購買房地及存款暴增一千多萬元嗎?第一審即士林地方法院審判長杜惠錦接審40天她則以低價2290萬元購買市值5千萬之豪宅受命法官粱哲瑋也以低價購得台北市大龍洞段、南潭段二間房地高達4千萬元,存款不減反增1千多萬元;還有

文章標籤

toku543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漏報財產抗罰18萬 黃東焄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國民黨副總統侯選人王如玄的丈夫黃東焄被控向監察院申報時,漏報一筆房貸遭罰18萬元,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監察院處罰無誤,判黃東焄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黃東焄因屬簡任第12職等以上的檢察官,依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夫妻財產;但他在民國98年申報財產時,漏報妻子王如玄於同年3月下旬購買位於新北市一間房產,並向遠東國際商銀貸款新台幣840萬元;監察院認定黃男申報不實,開罰18萬元。

黃東焄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續提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現今社會男女平等,夫妻各自獨立管理財產,如果妻子沒有告知有貸款,黃男也難以得知;他雖有疏失,但不是故意,判免罰。

監察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3年8月間認定,故意分為直接與間接,應再詳查,將全案發回台北地院更審。

台北地院更一審期間,黃東焄主張,他知財產申報有漏報銀行貸款情事,急詢妻子後,才知道妻子雖於98年3月初簽訂軍宅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並辦理840萬元貸款,但實際買受人為妻子的胞妹王如慧,向銀行擔保借款的債務也全由王如慧承擔及支付。妻子因此認定這起軍宅買賣與她再無任何關連,未再參與,所以沒有告知他,他才不知這筆債務。

不過,台北地院更一審於103年10月認定監察院開罰無誤,判黃男敗訴;黃男不服提起上訴,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申報義務人是黃東焄,而非王如玄;黃東焄應於申報前確實與王如玄溝通、查詢、查證後再為申報,而非課予王如玄主動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縱王如玄借名供胞妹買房,黃東焄仍應據實申報。因此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1050108


文章標籤

toku543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